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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文

号:西安市政发[2000]56号发布日期:2000-4-28执行日期:2000-5-1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缴费单位、费基、费率第三章社会保险费征管范围第四章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第五章社会保险费核定第六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第七章票据的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现将《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按照省上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费及征收人员的酬金。其中,区县地税部门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费及酬金,由省、市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区县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实行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省上协调意见,地方税务部门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选调从事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人员到地方税务机关从事征缴工作。各区、县应加强征收力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各级财政、劳动、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和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解决地税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地税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政府《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财政、劳动、银行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支持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缴费单位、费基、费率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我市实际,国家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由财政直接代扣代缴,不实行地税征收。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参保单位为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计费依据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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