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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

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制定。

一个缴费单位在同一统筹层次内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缴费单位登记

第六条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向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申请办理或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二)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三)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四)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第七条缴费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的文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缴费单位的申报,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即时办理。

第八条缴费单位的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地点;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开户银行账号

第九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出示下列文件: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变更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对变更登记申请,原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由原登记机构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破产或者被解散、撤销、合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因其他情形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第十二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三章缴费数额申报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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