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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0)2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费收支及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管理。自治区直属企业及铁路、电力、邮电、石油、有色、金融保险、煤炭、交通(交通部直属)、民航、中建(建设部直属)、军工企业等原行业统筹的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要素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我区有关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

第七条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是其雇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章帐户管理

第八条按照有利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同时开设下列专用帐户,并分别建立二级科目、分别计息。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

2.接受下级上缴和上级下拨的社会保险补助收入和调剂金收入;

3.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和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社保经办机构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划拨定期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5.接受财政补贴收入;

6.根据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各项社会保险费;

7.上缴社会保险基金和调剂金;

8.下拨社会保险基金补助和调剂金;

9.接收其他收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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