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河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暂行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2日豫体群〔200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纳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河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俱乐部的性质是。创建单位利用自己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资源,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是青少年体育抓“三边”(抓身边的组织、建身边的场地、开展身边的活动)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体育人材。
第四条俱乐部的管理
(一)河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
(二)省辖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
(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依托单位负责该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俱乐部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申请单位负责创建,并接受教育、民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创办俱乐部的条件及申办程序
第六条创办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
(二)有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和较好的体育场馆设施,有一定数量符合各运动项目技术标准的器材设备;
(三)有管理人员和持有《体育教练员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指导员;
(四)有俱乐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各类体校、体育场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大、中、小学校以及城镇社区均可创办俱乐部。
第八条凡拟创办俱乐部的单位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组建俱乐部事宜的协议书,经省市体育部门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方可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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