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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大桥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面向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主体

―1―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事先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信用、科技报告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牵头单位包括单独承担项目的单位和联合承担项目的牵头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2―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同一类别的项目1项,且申请主持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方案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人员构成,且每人申请参与项目和参加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3项。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在市科委的“重庆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注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权威性较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负责真实、及时地更新专家库个人信息。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包括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和经费监管第三方机构。

―3―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三个类别。

市科委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各类别项目的资助强度。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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