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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程序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规定

为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乌政办〔2010〕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对象

乌鲁木齐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兵团驻乌单位的,向兵团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提供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困难家庭中:

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公有及私有住房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的证明,同时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该房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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