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自来水属政府定价范围,水价结本村实际制定。凡年供水10吨以上(含10吨)水厂供水价格,由镇统一管理和确定。年供水10吨以下的水,供水价格由村管理,其价格原则上参照所在镇水厂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由村报镇政府确定同时报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条村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程序:
1.村申请并报镇政府签署意见;
2.村自来水厂委托经物价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水厂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审核认证,并提供成本认证报告;
3.区物价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
4.区物价部门发文公布执行。
第四条村自来水价格定价原则:
1.以行业平均合理成本,兼顾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力求保本微利;2.考虑用户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
3.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事业进一步发展;
4.本村范围内实行“一价”。
第五条村自来水供水价格销售实行到户分类水价,现阶段实行两类水价的应逐步过渡实行三类水价。即:
1.居民生活类用水;
2.工业、建筑业等生产用水;
3.商业经营及其他性质用水。
以民用水水价为基础,其他种类水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民用水价的70%。
第六条村自来水供水仍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用户缴纳水费=容量水价(费)+计量水价(费)(计量单价×实际用水量)。
第七条容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等营运成本。为使全村容量水价执行水平相对衔接,容量水价仍规定为:使用公称口径20mm及以下的用户每月每户交纳元,使用公称口径mm以上的其他用户每月交纳元。
第八条个别家庭供水通过总表转供零售用户的,供应总表的执行供应价格;转供零售用户的,计量单价可在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总表以下资产维护管理费。供应价格、容量水价和资产维护管理费由村委核定。
第九条村自来水供水价格组成。由供水成本、供水费用、税金和利润及水资源费等构成。村自来水厂主干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在重新核定水价时纳入自来水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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