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联合社稽核管理暂行办法
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规范稽核审计监督行为,提高稽核审计质量,促进本行依法、规范、稳健、高效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55银行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稽核审计的目的是以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和加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行实行稽核审计监督制度,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支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和按本办法接受稽核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行的稽核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稽核监督职责,对董(监)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应实事求是,勤勉尽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做到原因未查明、整改未到位、责任未追究、可追损失未挽回不放过。
第六条
稽核部门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及上级22等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稽核审计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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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稽核审计人员的年度考评,由本行组织考核评价,报上级稽核部门认可、备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功稽核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稽核审计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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