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10-10-22|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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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范围
1、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4、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5、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6、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未完,全文共987字,当前显示30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