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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卓慧副主任在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附件2:

刘卓慧副主任在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各位会议代表。大家好。

刚才,孙大伟主任在会上做了很重要的讲话,他从四个方面深刻阐述了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了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并对如何贯彻落实《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提出了要求。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科技司白俊章副司长、计财司齐京安司长和检验司王新司长都做了很好的发言,国家认监委法律部蔡伟副主任对《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做了讲解。希望大家领会领导的讲话精神,加深对《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理解。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是国务院授权质检部门开展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也赋予了质检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实施资质监管的职能。

近二十年来,质检部门依据《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了“计量认证”,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了“审查认可”。2003年9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认证认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为贯彻《认证认可条例》,规范行政许可职能,统一行政审批程序,实现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升我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今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86号局长令颁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纳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范畴,并对资质认定的程序、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和贯彻《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的要求和安排,研究实施我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验室监管工作的回顾与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引导下,我国加快了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的步伐,以解决检测资源短缺的问题。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开始着手研究如何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和如何对其管理的问题。从那时起,我们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回顾近二十年来实验室的监管工作,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确立了实验室监管工作的法律地位

1985年9月6日国家颁布了《计量法》,当时的国家计量—2—行政主管部门从计量工作的角度开始实施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198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计量认证”作为监管我国产品质检机构的手段,并赋予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依法实施监管的职能。

在随后的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证不断提高国家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水平和规范质量仲裁检验工作,1988年12月29日颁布的《标准化法》中确定了政府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律依据。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把对这类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定义为“审查认可”考核。《标准化法》赋予了质检系统以审查认可(验收)为手段,监管质监系统内部依法设立的质检实验室和其他接受授权的实验室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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