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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项目、非工业建设项目(含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业)和各类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管理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同时对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污染源,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验收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审批要求,达到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老城区改造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初步选址。

第五条利用外资建设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产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原则。签定的合同和章程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不得有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的条款。

第六条在本市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经济、城建、土地管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项目审理程序。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审理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因建设项目污染危害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九条建设项目按污染程度分为较重污染项目(以下称一类项目)、一般污染项目(以下称二类项目)、较轻污染项目(以下称三类项目)和基本无污染项目(以下称四类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目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议书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建设项目的申报登记:

(一)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且坐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坐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以外的利用外资项目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申报登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坐落在所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四类项目的,纳入所在地环境保护日常管理,不再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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