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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本市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总集成总承包发展的政府财政专项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引导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引导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二)有利于扩大总集成总承包的服务领域,推动总集成总承包向电气、电子、钢铁、化工等行业深入渗透,服务方式由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全面解决方案等发展

(三)有利于增强集成能力,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集成能级提升以及集成项目由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的跨越

(四)选择对总集成总承包具有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市场规模。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项目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引导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从中遴选一批重点推进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鼓励开拓大型成套设备、发电机组、水处理系统等总包业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发展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等服务;发展生产外包,集成生产能力,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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