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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0年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

通知

沪经信生(2010)380号

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推动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建设和发展,扩大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提高总集成总承包的质量,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2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10年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支持指南》(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基本条件,且财务状况良好。

1.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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