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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品房的房价构成

一、土地费用:

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向政府土地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用(如“三通一平”、“七通一平”等)、土地契税。近年来伴随着熟地出让和招拍挂政策的逐步实施,根据容积率及产品不同土地费用不同,土地费用占房价的比重约为25-50%左右。

1.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冀财综字(93)1号

征收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状况等条件具体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字[1999]117号文、

财综[1999]/100号文、财综字[2002]93号文、冀财综[2003]85号文、财综[2004]85号文、冀财综[2005]1号文

征收标准:5—40元/平方米

3.征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冀价经费字[1991]32号、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计价费字[1997]2257号

征收标准: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住房建设按原标准的70%征收

4.土地出让业务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1993]1号

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

5.土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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