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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盐城市物价局文件

的通知

盐市价发[2011]88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盐都、亭湖区物价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3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体现鼓励和控制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的规定,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建设高品质、高品味的楼盘,提高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水平,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37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体现鼓励和控制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的规定,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建设高品质、高品味的楼盘,提高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水平,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拟突破区域备案基价的楼盘,建立商品住房价格成本认证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报价格备案前,向市、区价格认证机构申请成本认证。市、区价格认证机构根据《盐城市住宅商品房成本认证通则》(附件一)对申报备案楼盘的建设成本进行认证。

二、评估时根据申报备案楼盘的区位、配套、规模、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品位等因素,按照《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相关因素调节表》(见附件二),确定一定的系数,通过加权平均,对备案价格进行适度调节。相关因素调节以有关部门的认定或证明材料为依据;无认定或证明材料的,由评估小组议定。

三、因品质亮点、成本增加等因素,需提高备案价格的,其提高幅度一般不超过备案基价的10%

四、市物价部门根据年度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和楼盘品质品位、成本增加等因素,集体审议申报楼盘备案价格,并按照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定期集中会办一次备案价格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分期开发项目的新建楼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对建设品质等相关指标做出承诺、备案资料齐全的,可申请按已备案楼盘相同价格进行备案,不受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定期集中会办一次备案价格的限制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盐城市住宅商品房成本认证通则

第一条本通则所指住宅商品房成本认证,是指价格认证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认证对象在认证基准日申报的成本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二条住宅商品房成本认证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住宅商品房前五项成本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及相关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总价、契税、拆迁补偿费用(非净地交付时发生)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因素导致的拆迁安置补偿追加费用、单位工程开工前发生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财务费用。同一地块为混合用地的,按照同一地块地段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比分摊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二)前期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工程勘察测绘费用、设计费用、三通一平费用(通电、通水、通路、工地平整)、图纸审查费、临时围墙和单体工程开工建设前所发生的取得土地以外的合理性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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