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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定稿]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院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后勤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处、财务处、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后勤处、财务处、党委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基建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学院各职能部(处)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园发展与规划部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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