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宛政【2012】
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望认真贯橱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介水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及个人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水单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市、区(县)建设、规划、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六条供水单位和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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