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E7%BB
【发布单位】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建[2009]36号【发布日期】
2009-02-25【生效日期】
2009-02-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财政部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9]36号)
云南、内蒙古、新疆、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发[2008]9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为促进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订了《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附件: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省(自治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
(一)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三)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区内政府所有,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以及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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