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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8〕1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符合《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教委社〔2008〕2号)的文件要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由申办者向拟办学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申请举办涉及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培训机构,须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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