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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附件1:

乐山市市中区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现状及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艺术培训类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区域内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规范和完善我区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对区域内的培训机构负责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市中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负责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区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布局的需要设置,并符合本行政区域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中区教育局负责审批,报乐山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管理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有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任课教师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任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任职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应为非公职人员,且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

(四)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有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在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机构不得举办与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有关的特殊性质教育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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