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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以下统称“民非院校”)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非院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实施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非院校的举办,实施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民非院校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民非院校的法人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五条(审批权限)

民非院校的设立,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第六条(申办条件)

举办者申请设立民非院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校董会”)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院校长);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臵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臵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筹设)

(一)(筹设申请)

申请筹设民非院校,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筹设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非院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校董会)、办学经费和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章程、教育教学管理与师资队伍、学校管理体制等。

2.申请者填写签章的《上海市民非院校筹设审批登记表》(另行公布)一式三份和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其中:

(1)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3)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提交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举办者的投资来源、投资数额和投入方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金融机构出具),并载明产权归属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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