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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⑴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⑵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

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水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主要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市供水管理处对在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以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实行常规检查与年检管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标准的[公建高度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0.12兆帕(12米)和居民住宅楼超过六层的],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制造、施工除应符合gbj15-8

8、gb50096-199

9、gbj69-8

4、gbj13-8

6、gbj141-90国家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标准》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的十日内到市供水管理处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交立项批复文件,领取《二次供水申请登记表》。

第十一条市供水管理处对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开据《临时用水通知书》。建设单位持《临时用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供水企业要把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登记纳入办理临时用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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