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的采空区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火设计。采区设计中必须合理确定开采方法,明确采掘接替顺序,原则上不得布置孤岛面开采;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措施,明确灌浆、注氮、消防管路安设的规格、长度、标准和位置等具体要求。
第五条煤柱的留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防治水、地应力因素,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顶、底煤,对采空区遗煤必须标明位置和范围,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必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由通防、技术、地测防治水和安监等部门参加的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排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煤矿按照规定配齐防火、防治水人员和装备,组织对相
1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煤矿制定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矿制定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采空区灾害内容,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以下情形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或专项)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一)净煤柱≤10m的沿空掘进工作面;
(二)采掘工作面过老空(或距老空≤10m);
(三)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期间;
(四)已注销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
(五)近距离煤层开采在下邻近层进行采掘作业;
(六)已完全密闭的采空区确需抽采瓦斯;
(七)采煤工作面过构造可能丢煤的。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工作面面长和推进速度。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开始掘进前,必须编制防火设计和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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