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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代征绿化用地代征市政道路建设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105号

颁布时间:2005-7-1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管,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出租房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各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附后),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受托的街办、乡镇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代征义务,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应当熟悉代征税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规程》(见附件)依法征收税款。

第五条街办、乡镇应当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代征人员、完税凭证、代征税款等的管理,依法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街办、乡镇应当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条街办、乡镇在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后,以代征单位名义到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专户,同时将帐号报告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第七条街办、乡镇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发放《票款结报手册》。

街办、乡镇票款管理人员持《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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