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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关于印发《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6-18甬土资发〔2012〕80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全面推进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工作,提高房屋拆迁透明度与公信力,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保护当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阳光拆迁”是指在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中,将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补偿结果以及与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阳光拆迁”应当坚持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工作实施监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作为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拆迁人及评估机构职责

第五条拆迁人组织调查测量,应在调查测量前以现场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通知书》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通告或通知书应告知入户调查时间、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姓名以及应该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第六条拆迁人拟定的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拆迁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测量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地点(包括现房住宅套型、期房的住宅总面积及分配的安置面积)、过渡期限及方式、搬迁期限、奖励措施等与被拆迁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人应当对符合低限安置标准被拆迁人的审核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因素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公示期满后,拆迁人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拆迁人。

第九条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范围附近设立现场办公地点,办公地点设置公告栏,公开房屋拆迁与补偿的政策法规、房屋调查测量结果、拆迁实施方案、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主要工作人员姓名、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分户补偿情况以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拆迁人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现场办公、上门调查动员、送达各种资料及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时,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协商沟通,做到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做好补偿协议文本的解释说明,并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和房屋拆迁政策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分户补偿情况应及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开。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或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补偿安置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及时纠正补偿安置中的不公和差错。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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