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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2附表2)或《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2附表3)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2附表4)。(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八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审定;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减免税申报备案资料;负责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减免税政策;负责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减免税问题,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的,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契税减免税审核分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以下减免税项目因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可实行主管税务所一级审核、即时办理: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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