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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修改版)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

(2016年5月26日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监督管理站是受其委托的燃气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确保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

市内四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各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为:负责各自行政区划内的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各自辖区内燃气行业市场秩序、日常安全运营监督管理,并依照本办法授权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1—按照市住建局编制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监督管理;贯彻实施上级有关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辖区内燃气企业以及燃气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入市内四区住建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的管理工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管理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河

—2—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条,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燃气行业恐怖防范工作。

燃气经营者是燃气行业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防范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反恐怖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燃气规划、燃气工程建设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及河北省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

—3—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燃气工程”)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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