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处理的安全操作
1.适用范围经公安机关和检验检疫机关批准注册,从事熏蒸工作有关的单位。
2.熏蒸机构
(1)机构组建熏蒸队(公司)必须由国营或集体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和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注册后持证熏蒸。
(2)人员凡年满十八年,身体健康,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公民可申请参加熏蒸工作,检验检疫机关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进行熏蒸工作。
(3)管理熏蒸队(公司)实行负责制,熏蒸工作人员要团结协作,服从指挥,认真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3.管理制度
(1)检验检疫机关对熏蒸队(公司)实行监督管理。凡是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注册的熏蒸机构,在其熏蒸操作的全过程中,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2)检验检疫机关对熏蒸单位提出的熏蒸方案、投药剂量和处理时间,进行审核并检查熏蒸效果。
(3)检验检疫机关对熏蒸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以提高熏蒸人员的业务素质。(4)检验检疫机关对熏蒸单位的熏蒸药剂、材料、器具等实行确认。
4.基本防护
(1)一切熏蒸工作,都要制定科学的熏蒸方案,明确分工,由责任人或责任人指定的熟练的技术人员担任现场指挥。两人以上同时参加工作,严禁单独行动。
(2)熏蒸人员要身体健康,具有使用有毒药剂的执照,熟识熏蒸剂的性能、操作方法及防毒面具的使用方法和急救措施。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妇女,耳鼓受伤未愈,及不满十八岁的少年均不能参加熏蒸工作。
(3)所有熏蒸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基本的急救训练。熏蒸前备好急救药箱和有关的急救药品,能够准确判断中毒的症状并及时进行处理,熟练掌握人工呼吸技术。对经常从事熏蒸工作的人员要定期体检。
(4)熏蒸人员在投药前要多吃富有营养的食物,进行溴甲烷和氢氰酸熏蒸前每人要吃100克糖,以增强抗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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