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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范文合集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厦府办(2007)266号

发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8-1-1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

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

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

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

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

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

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计划

第七条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

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

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

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

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

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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