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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家组是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检测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含内退)专业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专家组是市安委会领导的非政务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及相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参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演练工作;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的审查、竣工验收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工作;为制定我市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发展规划和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献计献策。

第四条专家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接受市安委办的派遣,为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对其作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七条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崇尚安全科学,倡导安全文化,积极、主动地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专家组成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专家数据库和专家工作档案,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

(二)负责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调整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制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专家工作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五)组织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规划研讨等业务活动,并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国内外有关信息;

(六)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反映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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