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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是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营利性组织。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省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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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为全省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未完,全文共2440字,当前显示7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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