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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规范个人房屋建设行为,加强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进行个人建设房屋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设房屋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执法、林业(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设房屋应当坚持规划先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有效保护耕地。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修改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等有关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住宅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编制和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地质、水文、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编制规划需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配合。第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标准、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地形图。

第九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组织编制单位在规划期内可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个人房屋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得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地震断裂带控制范围、危险品防护范围、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内,不予办理新建、扩建手续。第十三条在规划区范围外禁止新建个人房屋,在规划区范围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个人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村民个人房屋,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规划的村民居住区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第十四条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个人建设房屋的外形、楼层、高度、色彩等作出统

一、明确的要求,保证个人建筑的整体协调和外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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