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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做好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企业和社会培养合格的技术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院所属各部门和全体学生应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落实管理制度,在制度的约束下,实现培养目标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三、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指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院有关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章成绩与考核

五、学生所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考试和选修课考核,达到要求者获得学业毕业资格。

六、学生成绩载入记分册,并记入本人档案。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按及格记入本人档案(对补考成绩不及格、作弊、缺考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安排毕业前统一补考)。

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可以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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