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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校政发教〔2014〕36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2日

—1—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

—2—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招生部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报到入学手续。

第三章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缓注册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视为未取得学籍或未延续学籍,学校将不予安排选课、不予安排课程考核、不予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缓注册期三个月的,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依照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取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九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

—3—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

必修课、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各种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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