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车管理试行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编和购置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
1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第七条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
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一)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纪办案用车),可
2购买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车辆。
(二)事业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只能购买国产经济型小汽车,价格控制在8万元以内。
第八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
(三)由国家投资、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单项列支。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九条单位购车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拨款;
(二)本单位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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