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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管理人员晋升办法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管理人员职员职级晋升办法》的通知

2010-09-2813:12:25浙大发人〔2010〕56号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管理人员职员职级晋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江大学管理人员职员职级晋升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7号)、〘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党政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职员职级的设置和管理

1.根据国家人社部、教育部的要求,我校党政管理人员纳入国家规定的十级职员制度

(1)管理人员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由教育部设置。

(2)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设置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5%。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

2.现任的党政职务对应相应的职员职级,其职级的确定时间以党政职务的任命时间为准

3.建立职员职级的正常晋升制度,管理人员不再评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2007年前已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可以申报教育管理副研究员,但必须有六级职员的任职经历;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可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员,但必须有五级职员的任职经历。

4.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一线专职辅导员(指在第一线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参加职员职级的评聘,同时也可以申请参加专职思政教师职务的评聘

二、职员职级的晋升要求和条件

(一)职员职级晋升人员范围

校内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附属医院、城市学院、宁波理工学院等编制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职员职级晋升的基本要求

1.申报人员应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岗位所需的能力条件,热心学校管理工作,爱岗敬业,公正廉洁;依法办事,能够切实履行所聘任岗位的职责任务;除新聘职员外,近三年年度考核均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身心健康

2.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评聘职员职级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根据我校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工作表现优秀、1958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六级及以下职员职级时,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三)五级及以下职员职级晋升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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