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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意见》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十一五”期问为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含饮水困难人口下同专门安排的资金包括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省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及省、市、县相关配套资金。

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管理并按账目进行报账。县级财政部门是报账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工程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建立专账实行专人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根据年度确定的投资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第六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文件20个工作日内赢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规划本级设立的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专户并下拨中、省专项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市级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工程专项资金文件20个工作日内应足额落实县市、区配套资金并划转县级设立的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专户。

第八条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接计划执行完毕若专项资金出现结余结余资金仍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报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报账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提出报账清单并附有关原始凭证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和汇总并根据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后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报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报账的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县级财政直接报账账。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管理机构实施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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