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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方面的风险转移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方责任保险是学校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在江西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三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依照校方责任保险合同及所附承保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保险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条

校方责任保险采取省级统一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保险责任、统一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操作、统一报案理赔服务。

第五条

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是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依法聘请符合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风险管理顾问选择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报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顾问等相关单位或部门以及学校代表参与的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专门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校方责任保险的理赔纠纷。

第二章“五统一”内容

第七条

统一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学校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校注册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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