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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0803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令第1号【发布日期】

1989-04-10【生效日期】

1989-04-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0日黑龙江省水利厅令第一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搞好小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单机六千千瓦以下,总装机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以及地方兴建和管理的其他水电站。

第三条第三条小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应贯彻执行“以电养电”政策和“自建、自管、自用”、“多渠道集资、多层次办电”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小水电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小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任务,建立健全小水电管理机构。

第五条第五条小水电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总装机五百千瓦(含五百千瓦,下同)以上的小水电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省小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划部门审定后,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总装机五百千瓦以下的,由市(地)、县小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地)、县计划部门审定后,纳入市(地)、县基本建设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计划,不准施工。

第六条第六条凡竣工的小水电站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小水电站如需报废、拆除或迁移的,应经省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小水电站如需报废、拆除或迁移的,应经县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小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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