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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1993)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

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电网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第三章

并网管理

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

2、计量方式;

3、上网电量;

4、力率考核;

5、上网电价;

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

8、违约责任;

9、协议有效期;

10、协议纠纷的处理;

11、协议未尽事宜

第九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调度中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2、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3、调度方式、通讯联络方式;

4、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责任;

5、安全供用电措施(含联锁方式、继电保护整定调试计划、停电检修和事故处理);

6、协议的有效期;

7、违约责任;

8、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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