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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

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八条【限制新建】

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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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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