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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对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核活动。第三条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可以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革节能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成立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7人以上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新建企业应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企业生产规模与生产工艺应符合《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

(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财务、质量、统计、安全规章制度;

(四)企业生产能耗低,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环保和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采用较先进的原材料配料系统,具有规范的原材料台帐、统计报表;建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新建企业项目正式投产后,经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才能申请认定。第八条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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