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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鄂发改农经[2012]531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局)、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加强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农业血防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湖北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加强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农业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规划(2009-2015年)》(以下称《规划》)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农业血防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规划》建设范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农业血防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

第四条

农业血防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家畜传染源的管理。家畜圈养、替代养殖、安全牧场等。

(二)农业灭螺工程。水改旱、养殖灭螺。

(三)其他血吸虫治理有效措施

具体建设内容的确定,按照每年中央投资计划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申报。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根据《规划》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报农业血防项目年度项目建议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血防项目及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综合平衡后,提出全省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审批。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分解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各项目县(市、区)年度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划》确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地方配套积极性高;

(三)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四)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能够保障顺利实施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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