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环保项目”)管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保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农村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四条农村环保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昌吉州环保局、乌昌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环保项目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村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是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乡),为巩固和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成效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审核,报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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