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昌吉州环保局起草制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制定,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环保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保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的行政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农村环境连片包括,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的“地理连片”、同种污染类型同种治理措施或同一保护对象的“同治连片”。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是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乡),为巩固和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成效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条农村环保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

组织实施,昌吉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第六条

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业主对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全过程负责。县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向州环保局、财政局进行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向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申报。州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昌吉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计划》,会同州财政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村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支持位于重点区域、流域、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纳入“安居富民”、“定居兴牧”、新农村建设、对口援疆民生工程等规划已实施和正在建设的村庄。选择城市、乡镇周边人口相对集中的,具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基础,当地政府和群众治理污染积极性高,具有迫切的治理愿望的村庄。

第九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示范区原则上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每个示范区连片整治村庄至少在2个以上,受益农户数不少于400户,通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应达到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

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第十条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昌吉州环保局和财政局审核,报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初次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自治州申请文件和各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两部分:

自治州申请文件。包括自治州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及新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自治州财政局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各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未完,全文共4638字,当前显示150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