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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

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

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

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1-

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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