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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我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就加强我省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2008年已安排的农村环保项目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完工后,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已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降低治理目标及压缩投资规模。

二、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协调项目所在地村镇,及时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项目完工后,继续督促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保障,确保项目如期完工并能充分发挥效益

三、要组织项目单位及时收集和整理村庄整治前后的相关资料。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农村环保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将整治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的使用、相关管理制度、考核验收情况等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督促项目所在地村镇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附件:

1.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第六条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环境保护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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