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书
石柱县西沱初级中学校卫生安全工作
责
任
书
2012年
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书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转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本着“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学校卫生安全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为了加强我县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学校饮食卫生和卫生防疫职责,执行重庆市政府“各中小学、幼儿园第一责任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卫生责任书”的规定,我委与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人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校(园)长为所在学校卫生防疫和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在学校及辖区学校的卫生安全工作。各校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在学校卫生安全工作。
二、责任项目
(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1、按标准逐渐改善学校食堂、小卖部、厕所、寝室、浴室等基础卫生设施。
2、严禁学校食堂以赢利为目的,严禁个人承包,学校食堂、超市应按要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流通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饮食从业人员“健康证”。让广大学生吃上质量好,分量足,价额廉的饮食。
3、聘用饮食从业人员应从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卫生习惯、身体素质、文化程度等方面全面考查,逐渐改“寝室管理员”为“生活指导老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以上人员进行思想和业务培训,使学校从业人员成为配制卫生营养餐的能手,学生日常生活方面的指导老师。
4、学校每年应与学校饮食从业人员签订责任书,加强责任制,养成依据责任书进行管理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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