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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企业设立网上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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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2.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xiexiebang.com/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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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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