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011:23:00点击次数:45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维护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甲级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河北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第四条省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测绘资质许可坚持重点区域重点发展、空白区域优先发展、相关行业平衡发展的原则,鼓励测绘单位通过采取合并、重组等方式实现测绘资质升级,逐步实现全省测绘资质行业分布合理、产业结构优化、地区基本平衡的目标。第二章测绘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省地理信息局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审批乙、丙、丁测绘资质,颁发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证书〙。省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上报省地理信息局后,由省地理信息局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第七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八条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八)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供前款第
(一)至
(七)项项材料。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供前款第
(三)至第
(八)项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前款第
(三)至第
(未完,全文共3993字,当前显示130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